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陸生來台研修,我方大學發給陸生「承諾書」,讓他持此向有關部門辦理審批程序使用。因文件內容提到「課程內容不涉及任何政治敏感活動及從事任何『一中一台』、『兩個中國』、『台灣獨立』等方面活動」字眼,因此引發爭議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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就法論法,各大學內部發出此文件,與法律所定的處罰構成要件並不相符。值得理性地探究是非曲直,以免讓事件更加政治化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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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件情形所涉法律條文是:《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》第90條之2的第二項,也就是學校若有違反第33條之3所規定的行為,處新台幣1萬元以上、50萬元以下罰鍰。解析其要件:第一,發出文件的行為主體,其名義必須是台灣地區的學校。第二,行為模式必須是「締結聯盟」或「為書面約定」之合作行為。第三,文件所涉「合作內容」,必須違反法令規定或涉有政治性內容。然而觀乎本件情形:第一,文件是「台灣地區的學校」內部單位發給陸生個人。第二,這是「單方行為」,而不是「約定」(契約)行為,因文件發文者只有一方簽署而已。第三,文件內容是以負面表列的方式,排除政治敏感活動。然探究有關法條文義的立法本旨,既是禁止兩岸學校的合作行為內容「涉有政治性」,那麼前述文件不正是在表明陸生來台不可從事政治性的活動嗎?況且,衡諸《中華民國憲法》、《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》、《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》及其施行細則等有關規定旨意,前述書面文義內容,顯然並未有所違反。至於文件名稱之用語,寫為「承諾書」,倒是可有檢討的空間,以免有「被矮化」的聯想。因此有人建議名稱使用「聲明書」,似乎不無道理,不妨改進。要之,適值兩岸關係波濤起伏的敏感時刻,政府有關部門似不必如此高姿態地處理;若能低調淡化,適可而止,並無損我方立場尊嚴。(作者為中華人權協會名譽理事長)(中國時報) var _c = new Date().getTime(); document.write('');淡水火鍋吃到飽
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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